判例一:
中超聯賽第7輪補賽,梅州客家VS上海海港,比賽第54分鐘,上海海港18號隊員進球,進球前其手臂疑似與球有接觸。裁判員臨場判罰進球有效,VAR未介入。
判例二:
中超聯賽第7輪補賽,梅州客家VS上海海港,比賽第67分鐘,上海海港3號隊員與梅州客家15號隊員在爭搶位置時發生身體接觸,隨后上海海港7號隊員進球。裁判員臨場判罰進球有效,VAR未介入。
對于此判例,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:在進球前,上海海港3號在與對方隊員爭搶位置時拉扯犯規,犯規行為影響和限制了對方隊員的行動,應判其犯規在先,隨后7號隊員的進球無效。裁判員臨場判進球有效的決定錯誤,VAR未介入錯誤。
判例三:
中超聯賽第16輪,武漢三鎮VS上海海港,比賽第29分鐘,上海海港19號隊員防守武漢三鎮11號隊員時,雙方發生身體接觸后倒地。裁判員臨場未判罰犯規,VAR未介入。
對于此判例,評議組一致認為:上海海港19號正面踢人犯規,其動作未顧及到可能對對方造成的危險,從接觸的力度、部位等因素看,屬于魯莽犯規,應判罰直接任意球并出示黃牌警告。裁判員臨場決定錯誤,漏判犯規和黃牌。另外,該犯規不屬于使用過分力量的嚴重犯規,不應出示紅牌,VAR未介入正確。
足協本期主要評議了11個判例,分別來自中超、中甲、中乙和女超聯賽。評議組認定其中有6起裁判錯漏判。